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28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280號
- 聲請人
- 格林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郝廣才
- 訴訟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5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司催字第455 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│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八│98年12月31日│638,000元 │PE0000000 ││ │進會 │德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