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2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23號
- 聲請人
- 耀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鼎盛資科股份│第一商業銀行│98年12月31日│70,325元 │BA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李後藤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