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2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23號聲 請 人 耀星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鼎盛資科股份│第一商業銀行│98年12月31日│70,325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南京東路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李後藤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