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37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378號聲 請 人 休閒國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書記官 王文心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37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 票 號 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艾宇如│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│98年4月9日│42,000元 │z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