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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1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

法官許純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411號

聲請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5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1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X-0000000 │1 │4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36 │36,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14 │14,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

書記官 陳怡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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