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11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11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3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5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11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X-0000000 │1 │4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36 │36,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14 │14,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