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2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21號聲 請 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0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盈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2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│53 │53,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X-0000000及89-NX-0000000│ 2 │ 84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