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2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24號
- 聲請人
- 新加坡商世界科技出版有限公司(WORLD SCIENTIFIC PUBLIS.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24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美金) │票據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文景書局有限公司 │彰化商業銀行大安分│98年7月2日│5,069.94元 │000000000 ││ │林蔡明珠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