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2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29號聲 請 人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1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莊書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謝梅琴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2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│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│98年1月5日│62,500元 │QC0000000 │ │ │行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