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3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35號聲 請 人 一六八旅館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陳燕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3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旭海國際科技股份│第一商業銀行景美│99年1月20日 │66,251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 │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吳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