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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3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9 日

法官歐陽漢菁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435號

聲請人
一六八旅館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陳燕雯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3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2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43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旭海國際科技股份│第一商業銀行景美│99年1月20日 │66,251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│簡易型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

書記官 吳貞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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