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4號
- 聲請人
- 亮鑫線槽股份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060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月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到期日 │金額 │本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明新工程 │臺灣土地銀行│98年7月15日 │98年9月15日 │94,508元 │AC0000000 ││ │股份有限公司│長安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林春誠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