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4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499號
- 聲請人
- 昕磊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4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 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昕磊國際企業有限│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│99年1月4日│50,00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甲○○ │商業銀行新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