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37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37號
- 聲請人
- 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○○○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│99年1月25日 │167,544元 │BA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台灣分公司 陶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德‧魏德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