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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3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7 日

法官周祖民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537號

聲請人
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○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505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3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美商力維他股份有限│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│99年1月25日 │167,544元 │BA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台灣分公司 陶│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德‧魏德禮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祖民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

書記官 潘惠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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