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4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43號
- 聲請人
- 思高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4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思高企業│國泰世華│98年6月30日 │7,768元 │VN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│ │乙○○ │新生分行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