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4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43號聲 請 人 思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代 理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英權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4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思高企業│國泰世華│98年6月30日 │7,768元 │VN0000000 │ │ │有限公司│商業銀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乙○○ │新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