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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5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31 日

法官張瑜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553號

聲請人
香港商軟通動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5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│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│98年6月10日 │14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│ │銀行中山分行 周曉│銀行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瑜鳳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

書記官 林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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