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5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53號
- 聲請人
- 香港商軟通動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9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5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│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│98年6月10日 │148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│ │銀行中山分行 周曉│銀行中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蘭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