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70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70號
- 聲請人
- 超悅舞台工程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5月2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70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筆克股份有限公│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│98年10月31日│922,320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司 謝松發 │銀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