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57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574號聲 請 人 強生運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4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曼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574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新│98年11月10日│140,000元 │JA0000000 │ │ │員會 鄭寧康 │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