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1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10號聲 請 人 甲○○○○○○○○.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712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 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德倩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孔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610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吉姆士西服號 陳秀│台灣銀行龍山分行 │98年6月20日 │30,350元 │AE0000000 │ │ │琴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