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4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649號
- 聲請人
- 有竹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聲請人
- 聯星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乙○○
- 共同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83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64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│申報權利期間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聯星國際有限公司 │合作金庫銀行民權│56,000元 │99年3月31日 │0000000 │4個月 ││ │乙○○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有竹有限公司 徐正│合作金庫銀行民權│17,600元 │99年3月15日 │0000000 │4個月 ││ │修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