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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66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7 日

法官楊晉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663號
聲 請 人
金昌和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1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7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66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陳錦泉 │景美區農會 │99年4月10日 │31,463元 │FA-0000000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

書記官 蘇炫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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