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號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80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8年12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薇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黃曼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7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貓頭鷹國際股份有限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慶│98年8月16日 │18,132元 │MC0000000 │ │ │ │公司 │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