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5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2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52號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06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0 日書記官 邱美嫆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75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種 類│張 數│股 數│備 考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全球聯運股份有限公司 │84-NE-000033 │ │1 │10000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