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6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66號聲 請 人 洽久聲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41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 月1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76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 │付款人 │發票日 │票面金額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友善的狗文化│臺北富邦商│99年5月 │80,000元│NH0000000 │ │ │活動股份有限│業銀行 │5日 │ │ │ │ │公司 沈光遠│南門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鄭美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