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799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799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
- 訴訟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2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 月8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79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數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1 │中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│77ND009959~77ND009601 │3 │3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2 │大峰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D-0000000~0000000 │44 │44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3 │大峰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│89-NB-0000000~0000000 │5 │5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┤│004 │建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│73-ND-003161~003178 │18 │18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