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0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09號聲 請 人 綿春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民政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5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張婕妤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80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廣越企業股份有限公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99年3月31日 │55,390元 │BK0000000 │ │ │司 楊文賢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