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2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8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25號聲 請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03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天濠物流運通股份有│第一商業銀│99年4月3日 │7,832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黃金隆 │行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天濠國際有限公司 │第一商業銀│99年4月10日 │9,582元 │BA0000000 │ │ │黃金隆 │行松江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