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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4 日

法官許紋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83號

聲請人
乙○○
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。
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如附表所示證券,經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84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。

二、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三個月,已於民國99年1月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 01 │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E-0000000-0 │ 1 │10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│ 02 │昱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E-0000000-0 │ 1 │10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
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紋華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4 日

書記官 林玲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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