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3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33號
- 聲請人
- 創翔科技實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640 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 月3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83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全司達企業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98年12月5日 │700,000元 │SNA0000000││ │ 陳德成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全司達企業有限公司│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松│99年1月5日 │35,000元 │SNA0000000││ │ 陳德成 │南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