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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4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7 日

法官余明賢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84號

聲請人
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48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8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台灣世天威倉儲有限│荷商荷蘭銀行│98年9月23日 │161,840元 │AA0000000 ││ │公司 馮學能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
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

書記官 楊勝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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