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4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4號聲 請 人 高群裝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訴訟代理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248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月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楊勝欽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84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世天威倉儲有限│荷商荷蘭銀行│98年9月23日 │161,84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公司 馮學能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