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848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848號
- 聲請人
- 甲○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61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6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848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數 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2 │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3 │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4 │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5 │光明絲織廠股份有限公司│86ND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