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18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18號聲 請 人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代 理 人 乙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03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918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│聯邦商業銀行新店分│98年11月3日 │16,000元 │UA0000000 │ │ │司 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貞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