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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7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

法官張松鈞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1973號

聲請人
寰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訴訟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催字第123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9月1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197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 支 票 號 碼 │備考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易通展科技股份有限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民│99年2月28日 │45,339元 │RU0000000 │ ││ │公司 王炯棻 │權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松鈞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

書記官 林梅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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