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7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1975號
- 聲請人
- 銘寬鋼鐵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月19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 99年度司催字第97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票人 │ 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 │合心科技股│華南商業銀│ │ │ ││001 │份有限公司│行北新分行│99月2月20日 │11,491元 │DD0000000 ││ │陳維儒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