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13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13號聲 請 人 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9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康翠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013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三朋儀器股份有│臺灣銀行城中分行│99年5月28日 │285000元 │FA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