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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13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

法官李家慧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2013號

聲請人
三朋儀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乙○○
訴訟代理人
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74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9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013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│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三朋儀器股份有│臺灣銀行城中分行│99年5月28日 │285000元 │FA0000000 ││ │限公司 乙○○ │ │ │ │ │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

書記官 康翠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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