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3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3號
- 聲請人
- 益隆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黃西霖原名甲○○.
- 代理人
- 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6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8年1 月5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03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中福營造有限公司│台灣土地銀行忠孝分│98年9月15日 │4,746,051元 │CB0000000 ││ │盧沂郁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