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03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035號
- 聲請人
- 馥琳國際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實
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,因不慎遺失,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,並刊登新聞紙在案,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,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327號公示催告在案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9 月21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,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第203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馥琳國際有限公司 │玉山商業銀行木柵分│99年3月11日 │30,000元 │AK0000000 │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