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32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32號
- 聲請人
- 盈勝企業社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132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吉圓建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71,012元 │99年5月12日 │SW0000000 ││ │ │三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吉圓建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70,500元 │99年6月20日 │SW0000000 ││ │ │三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