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3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32號聲 請 人 盈勝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3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謝盈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13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│金額(新臺幣)│發 票 日 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吉圓建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71,012元 │99年5月12日 │SW0000000 │ │ │ │三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吉圓建設有限公司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│170,500元 │99年6月20日 │SW0000000 │ │ │ │三興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