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166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166號
- 聲請人
- 雅特密絲企業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2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166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雅特密絲企業有限公│第一商業銀行大安分│99年7月2日│10,000元 │KA0000000 ││ │司 甲○○ │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