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0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股票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05號聲 請 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股票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3 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8 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謝榕芝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20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│張 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│松股字第910號 │1 │1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