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30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30號聲 請 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山路郵局 法定代理人 乙○○ 訴訟代理人 甲○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47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8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靜茹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施若娟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230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│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南│99年6月18日 │25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東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逸昌商行 鄒春貴 │玉山商業銀行民權分│99年6月19日 │32,77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│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景│99年6月15日 │1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學 │美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│99年3月16日 │4,722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5 │洪炳祥 │華泰商業銀行永吉分│99年5月29日 │45,7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6 │李春貞 │大台北商業銀行建成│99年6月12日 │40,000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 │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7 │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│元大商業銀行城中分│99年6月15日 │3,263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限公司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