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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51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

法官邱蓮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2251號

聲請人
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陳映和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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8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9年7 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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251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4日 │ 5,000元 │BB0000000 │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11日│20,000元 │BB0000000 │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14日│ 5,000元 │BB0000000 │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14日│10,000元 │BB0000000 │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

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

書記官 黃曼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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