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5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51號聲 請 人 漢大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20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838 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99年7 月2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黃曼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251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票 人 │付 款 人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4日 │ 5,000元 │BB0000000 │ 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11日│20,000元 │BB0000000 │ 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3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14日│ 5,000元 │BB0000000 │ 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4 │彰化商業銀行│台灣銀行營業部│90年12月14日│10,000元 │BB0000000 │ │ │光復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