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54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54號
- 聲請人
- 歐澄服飾有限公司
- 法定代理人
- 楊德成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22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,判決如主文。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254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史丹利七和國際股份│花旗(台灣)商業銀│99年7月6日│424,915元 │0000000 ││ │有限公司 郭錫勳 │行營業部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