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261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4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261號聲 請 人 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聯宗 訴訟代理人 唐若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32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楊勝欽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261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 票面金額 │支票號碼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台幣)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聯宗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│99年5月31日 │114,660元 │CD0000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登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呂聯宗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│99年5月31日 │38,808元 │CD0000000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