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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19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8 日

法官鍾素鳳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2319號

聲請人
慶優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
甲○○
代理人
乙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65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3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319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台幣)│支票號碼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愛鎂華股份有限公司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│99年6月28日 │78,220元 │AV0000000 ││ │ │京東路分行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
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8 日

書記官 林玗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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