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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27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賴惠慈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2327號

聲請人
李雅清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583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20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327號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 受 益 憑 證 名 稱 │受 益 憑 證 號 碼│ 張 數 │ 單 位 數 │ 備 考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│滙豐全球趨勢基金 │00-0000000-0 │1 │289.9 │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│滙豐全球趨勢基金 │00-0000000-0 │1 │286.8 │ ││ │託股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惠慈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廖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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