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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55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

法官賴秀蘭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2355號

聲請人
鍾烱菁
代理人
鍾瑞芝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35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E-0000000~89-NE-0000000 │2 │20,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168 │168,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6 │6,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48 │48,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

書記官 李佩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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