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55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355號
- 聲請人
- 鍾烱菁
- 代理人
- 鍾瑞芝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主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。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0月18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355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 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1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E-0000000~89-NE-0000000 │2 │20,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2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168 │168,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3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6 │6,000 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│004 │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│89-ND-0000000~89-ND-0000000 │48 │48,0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