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15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15號聲 請 人 凃李鳳 代 理 人 李俊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2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1月3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415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 數│股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1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79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2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81-NX-0000000-0 │1 │2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3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84-NX-0000000-0 │1 │41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4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85-NX-0000000-0 │1 │96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5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86-NX-0000000-0 │1 │558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6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87-NX-0000000-0 │1 │452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┤ │007 │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│088-NX-0000000-0 │1 │543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┘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孔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