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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系統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42號

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7 日

法官宣玉華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99年度除字第2442號

聲請人
陳香妤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

主文
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
理由
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766號公示催告。

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1月14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
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442號 │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┤│編號│ 發 行 公 司 │ 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數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1 │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│0090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2 │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│0090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3 │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│0091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4 │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│0091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5 │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│0092-ND-0000000-0 │1 │1000│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┤│006 │三合微科股份有限公司│0092-NX-0000000-0 │1 │200 │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┘
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
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

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

書記官 謝梅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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