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4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1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49號聲 請 人 理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仲 訴訟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上開證券,經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9 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20號公示催告。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1月13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449號 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股 票 號 碼 │張數│股 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00000至94ND0000000│85 │85000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2 │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│94ND0000000至94ND0000000│100 │100000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黃曼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