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459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3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459號聲 請 人 詮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春 代 理 人 張振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835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李佩芳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459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 發 票 人 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 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繼德工業股份有限公│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│99年7月20日 │147,781元 │0000000 │ │ │司 │銀行臺北分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