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576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27 日
- 法官熊志強
- 原告呂淑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576號聲 請 人 呂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09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2月1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謝盈敏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576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 行 公 司 │受益憑證名稱│受益憑證號碼 │張數│單位數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┤ │001 │寶來證券投資信託股│寶來矽谷基金│07-D0-00-0000000-0│1 │20000 │ │ │份有限公司 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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