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622號
關鍵資訊
-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
- 案件類型民事
-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
-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除字第2622號聲 請 人 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虎 訴訟代理人 邱宜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77號公示催告。 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99年12月6 日屆滿,迄今無人申報權利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判決不得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吳鸝稻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附表: 99年度除字第2622號│ ├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┤ │編號│發票人│ 付 款 人 │發 票 日│票面金額(新臺幣)│支票號碼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1 │張盈盈│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│99年8月9日│280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002 │張盈盈│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│99年8月9日│280,000元 │AA0000000 │ │ │ │行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